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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1 01:57:23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欺骗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坦白行政机关不知情的违法行为。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遵守行政处罚可能会导致额外罚款、拍卖扣押财产以抵消罚款以及采取执法行动。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经济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并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缓缴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罚款的情况 逾期未缴纳的,按日收取罚款。并处罚款金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二)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汇出抵缴罚款。
(三)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