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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2 19:40:59
民法典规定,申请产权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权属证明和房产的界线、面积等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后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登记不生效。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得登记所有权。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关和统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关和登记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登记事项提供不动产的权属证明、分界线、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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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不动产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将登记申请记入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于不动产登记处登记时,登记完毕。
登记完成后,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