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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时间:2022-08-13 20:05: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一个人犯数罪并判处刑罚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由执行人酌情确定刑罚。但是,死刑和无期徒刑除外。有期徒刑不得超过35年,总刑期超过3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因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处有期徒刑。因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管制、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拘役期满后,必须实施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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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罪并罚原则
多罪并罚的原则如下:

1.加权限制原则。加权限制是刑法中多重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判决宣布的多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并列量刑应当遵循限制加重的原则。

二、吸收原则 《刑法》第69条规定了从重原则,明确排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三、连贯划分原则 刑法第69条第2款规定,对数罪附加处罚的,必须附加处罚。由此可见,《刑法典》采取主罚与附加刑相结合的原则,《刑法典》中的附加处罚有两种:附加适用和个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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